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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並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09.27. 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27日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並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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