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並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發文字號:行政院 101.09.27. 院臺財字第1010058943號令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27日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修正公布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百分之十二,並自一百零二年度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