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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80條規定,有關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使用電子發票 其書面審核純益率得予降低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09.27. 臺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27日
     一、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措施自75年實施以來,階段性目標已達成,
       爰本部 75年 7月18日 台財稅第 7526453號函及 92 年12月29日 台財稅字第0920
       455413號函予以廢止,並自 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生效。
     二、 102年12月31日以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 5項及營業人使用收銀機
       辦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自 103年度起至
        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
       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 1個百分點;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 2個百分點:
      (一)經營零售業務。
      (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7條第 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
         傳輸或接收統一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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