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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10.15. 臺財稅字第101005930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主旨:貴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都更條例)規定所擬定「臺北
市○○區○○段一小段53–20地號等6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違章建築
戶領取之補償金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
說明:
二、本件「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3–20地號等62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實施者對於拆除或遷移土地持有人自建之違章建築戶及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
戶屬「非77年 8月 1日以前興建者」之補償金,係按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
治條例第 7條規定暨其施行細則第 4條附表 1所定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一定比例( 1
00%以下)計算,其性質屬損害補償。
三、至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屬「77年 8月 1日以前興建者」,可依違章建築物樓
地板面積比例計算分配權利價值(即按新建房屋預估出售價格計算),並申請參與分
配或依分配權利價值領取補償金,其中與前開土地持有人自建之違章建築按合法建築
物重建單價計算之補償金相當部分,屬損害補償性質;超過按合法建築物重建單價計
算之補償金部分,係該違章建築戶因法令規定之獎勵措施而獲取之報酬,屬其他所得
。
四、前開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屬「77年 8月 1日以前興建者」所領取之補償金屬
於其他所得部分,實施者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
依限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貴局轉知所屬輔導轄內實施者給付
相關補償金時,應確實依法辦理。至 100年度以前案件,實施者及所得人經輔導後依
所得稅法規定辦理者,均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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