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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有關私立醫院醫師及以支援報備方式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 務醫師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1.12.05. 台財稅字第101046391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一、依行政院衛生署 101年10月 3日衛署醫字第1010211594號函補充規定,醫療法相關規
       定並未有禁止醫師不得合夥經營私立醫院之規定;依醫師法第 8條之 2規定報准前往
       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亦不以僱傭關係為限。依此, 2
       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私立醫院,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
       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私立醫院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間不具僱傭
       關係者,其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之盈餘,得適用本部 101年 1月20日台財稅
       字第 10000461580號令第 1點之除外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2類執行業務
       所得課稅。
     二、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 8條之 2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
       業務,其與該他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確實負擔部分執行業務所需之成本及必要
       費用者,其所獲取之所得,得由稽徵機關查明事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 2類
       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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