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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所列應扣繳之所得,因強制執行事件,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收取而發生給付事實者,免扣繳所得稅款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01.02. 臺財稅字第101007103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2日
    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
    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內含該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原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
    之所得者,如該第三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之責時,債務人(扣
    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 3項規定,列單申
    報主管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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