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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宗教性質醫療財團法人符慈善救濟免徵房屋稅認定基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01.08. 臺財稅字第102045020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月8日
檢送本部 101年12月24日研商「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
附件:財政部研商「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 項第 2款規定之
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相關事宜會議紀錄會議結論:
(一)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就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適用「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
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
以下簡稱本基準)之審查認可情形(參考後附格式),於每年11月底前,逐案函知
案關醫院坐落地方稅主管稽徵機關並副知案關醫院。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
本基準規定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僅得認定其屬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至
其房屋稅之徵免,仍應由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5
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查明實情依法辦理。
(二)地方稅稽徵機關對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內容如有疑義,允應洽詢該審查機
關協助查明釐清,尚不宜逕請納稅義務人說明。
(三)102 年(期)房屋稅款所屬期間為 101年 7月 1日至 102年 6月30日,對於具宗教
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房屋稅之徵免,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可之 101年度
(即 101年 1月 1日至同年12月31日)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等為準;以後
年度以此類推。
(四)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上年(期)房屋稅,業依本條例第15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免徵者,當年(期)房屋稅暫予免徵並列管;倘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結果
認定該等醫院未符本基準之規定者,應即核發稅單補徵當年(期)房屋稅,並另訂
繳納期間。上年(期)房屋稅未准免徵者,地方稅稽徵機關應先輔導納稅義務人就
當年(期)房屋稅提出減免申請,並暫行核定應稅,倘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認結果
認定符合本基準之規定者,再據以退還稅款;但 101年(期)房屋稅未准免徵者,
先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審認 100年度經費決算書及執行業務報告書是否符合本基
準第 3款規定之結果,依本條例規定暫行核定 102年(期)房屋稅之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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