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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國民中學依規定對身心障礙學生所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02.19. 臺財稅字第102000102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19日
    主旨:新北市立淡水國民中學依「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辦法」對
       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徵免所得稅疑義乙案。
    說明:
     二、本案對身心障礙學生所補助之上下學交通費,係依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 4項規定,以
       符合條件之自然人為補助對象,非因提供對等勞務而發給酬勞,屬政府贈與性質,依
       所得稅法第 4條第 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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