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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 43條之 1有關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或決算申報應否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
相關文據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06.03. 臺財稅字第102005115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6月3日
營利事業因變更會計年度、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4條或第75條第 1項規定辦理申報時
,適用本部96年 1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03530號令有關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規
定及97年11月 6日台財稅字第09704555160 號令有關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規定,其
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金額(下稱收入總額),應依其申報上開收入總額按
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收入總額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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