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5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8條規定,有關幼兒
園之房屋稅及地價稅免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2.10.09. 臺財稅字第102006217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10月9日
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設立或改制之幼兒園,如屬公立幼兒園者,其供園舍、辦公、員
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適用房屋
稅條例第14條第 1項第 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
地價稅。如屬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幼兒園者,其登記為該財團
法人所有供園舍、辦公使用之房屋,及幼兒園用地、員生宿舍用地,適用房屋稅條例
第15條第 1項第 1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施行前,各地方政府及所屬機關委託經營之幼兒園,其供園舍
、辦公、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及供幼兒園直接使用、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土地
,於委託經營契約屆滿前,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 1項第 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7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租金、權利金等其
他收益者,不得免徵。
三、廢止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60年12月 9日財稅三字第119212號令、本部85年 3月13日台
財稅第 850129738號函、87年 2月10日台財稅第871928177 號函及93年 8月23日台財
稅字第0930475584號函。本部97年 7月 1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33430號令規定之「托
兒所」文字,自即日起刪除。
〔依財政部 108.02.25. 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公告發布,刪除「但委託機關如有收取
租金、權利金等其他收益者,不得免徵。」等字樣〕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