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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印花稅法」第 5條規定,有關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唯一派下員個別所 有之印花稅課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08.28. 臺財稅字第10304605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28日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如經該管民政機
    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 1人,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 1項第 3款或其他規
    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
    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印花稅法第 5條第 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
    須課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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