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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公同共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 5條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11.26. 臺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一、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
       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
       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
       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 2條第 2款規定。
     二、共有房屋,其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
       有房屋部分,於依上開標準第 2條第 3款規定審認戶數時,以 1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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