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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
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3.12.18. 臺財稅字第103046210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一、自 102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 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
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
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
導準則)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 9第 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
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
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計算之。
二、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致採用當年度之帳
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產生借方餘額(累積虧損),其以當年度稅後盈餘實際彌補該借方
餘額之數額,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三、營利事業 101會計年度結束日前尚未完工之建屋預售工程,已依商業會計法規定按完
工比例法認列工程利益,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者,102 年度及以後年度因採
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應於該工程完工年度認列全部工程利益,於計算完工年度應計入
未分配盈餘之工程利益時,其屬前述採完工比例法認列且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之工程利益部分,免計入完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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