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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06.12. 臺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6月12日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 702條及第 704條第 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
且就出名營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
餘分配所得,應併入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
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
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 9月 4日台財稅第 365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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