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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營業人接受職業訓練主管機關依
「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
營業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08.27. 臺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8月27日
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
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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