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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33條有關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預估足額提撥勞
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11.10. 臺財稅字第104006083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 2項規定,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
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同法第53條或第54條第 1項第 1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
額,於次年度 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以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
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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