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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有關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4.12.15. 臺財稅字第104046263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核釋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個人與槓桿交易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比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 1項第10類其他所得
但書個人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核屬其他所得,並依同法施行
細則第17條之 3規定計算所得額。該所得額比照同法第14條之 1第 2項第 4款及第88條規定
扣繳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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