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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著作著作權保障範圍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01.13. 臺(74)內著字第3764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月13日
按圖形著作權之保障範圍,於所繪之圖(即圖之重製權),不及於其製成品。蓋該製成品本
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如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就他人平面或立體圖形仿製、
重製為立體或平面著作者(即該立體成品與圖之重製結果,兩者合而為一時),有無侵害該
圖之重製權,端視著作權人之能否自行舉證,而由法院依據具體事實加以認定。即言之,如
經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行為成立,乃係該圖之重製權受保障之結果,而非謂該製成品本身為
著作權所保障。(內政部74.01.13. 臺(74)內著字第三七六四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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