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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電腦介面板能否申請著作權註冊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74.09.05. 臺(74)內著字第34440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9月5日
(一)微電腦介面板實體不得申請著作權註冊,但介面卡上燒錄完成之電腦程式與介面板
電路圖得申請著作權註冊。
(二)有關在美國已廣為流行之介面板如遭他人修改且申請著作權註冊,臺端生產該電腦
程式之介面板是否觸犯法律乙節,應視臺端是否合法擁有該電腦程式著作權及法院
依鑑定等證據個案認定,惟若擅以他人程式向本部申請註冊經法院判決確定或經檢
舉,證實其註冊之申請有虛偽之情況者,本部依法撤銷其註冊。
(三)有關向國內購買電腦介面板,如何防止著作權糾紛乙節,似於訂定買賣契約時,確
定其著作權之歸屬為宜。
(四)介面板上電腦程式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不得擴大解釋為介面板實體亦受著作權
法之保護。(內政部74.09.05. 臺(74)內著字第三四四四0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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