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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行為應屬候選人所明知且係為機關內部紀錄存檔範圍,符合著作權法第18條後段但書所
定「專供自己使用」之情形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4.11.06. (74)台內著字第363045號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1月6日 按公辦政見發表會會場,選務機關對於候選人發表之政見內容予以錄音,目的在求證候選人
發表政見是否違法,以杜絕糾紛。其錄音行為應屬候選人所明知且係為機關內部紀錄存檔範
圍,符合著作權法第十八條後段但書所定「專供自己使用」之情形,與該條規定意旨並無違
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