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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 4項之規定,翻譯著作轉載原著之圖片,應以「之附圖、圖例及攝影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1.13. (75)台內著字第376494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1月13日
    按圖形著作著作權之保障範圍,限於所繪之圖(即圖之重製權),不及於其製成品。蓋該製
    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如他人未經著權人同意或授權,就他人平面或立體圖形仿
    製、重製為立體或平面著作者(即該立體成品與圖之重製結果,兩者合而為一時),有無侵
    害該圖之重製權,端視著作權人之能否自行與證,而由法院依據具體事實加以認定。即言之
    ,如經法院認定侵害著作權行為成立,乃係該圖之重製權受保障之結果,而非謂該製成品本
    身為著作權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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