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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版權問題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6.5 台內著字第4168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5年6月5日 書法屬(舊)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按即現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四款)所定美術著作之一種,書商編印古人書法成冊發行,並依規定向本部辦理製版權註冊
者,製版人僅得禁止他人擅自複製其製版,並不限制第三人就同一古人書法之製版行為。至
個案有無侵害製版權,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內政部75.6.5臺內著字四一六八四
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