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據著作權法第13條第 2項定『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8.22. (75)台內著字第436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8月22日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如為外國人著作,則依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除專創性之音樂、科技或工程設計
圖形或美術著作專集外,對其翻譯,無須獲得原著著作權人同意。
二、查日本目前與我國無互惠條約關係,該國人民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規定,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障。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