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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經增訂而新增部分性質上可以分割者,則可就新增部分獨立申請註冊;如不能分割或係修
訂者,則視為原著作之一部,不必重行申請註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5.09.17. (75)台內著字第430333號
發文日期:民國75年9月17日
一、按「著作經增訂而新增部分性質上可以分割者,該部分視為新著作;其不能分割或係
修訂者,視為原著作之一部。」者作權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第二項著有明文。
二、台端業經著作權註冊之「火○○○健身學」一書,如經增訂而新增部分性質上可以分
割者,則可就新增部分獨立申請註冊;如不能分割或係修訂者,則視為原著作之一部
,不必重行申請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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