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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13條第 1項「文字著述之翻譯,其著作權期間為卅年。但不得限制他人就原著另譯
」之規定,不論中外國人均適用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76.02.24. (76)台內著字第478353號
發文日期:民國76年2月24日
一、著作權法十三條第一項「文字著述之翻譯,其著作權期間為卅年。但不得限制他人就
原著另譯」之規定,不論中外國人均適用之。惟外國人之著作享有之權利,同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
二、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翻譯本國人之著作,應取得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之規定
,係指翻譯本國著作之情形而言,如外國人為著作人,雖轉讓其權利予本國人,自與
本項「翻譯本國人之著作....」不合,自無適用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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