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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3.04. (82)台內著字第8278698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4日
主旨:台端函詢有關申請著作權登記事宜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二月廿六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著作權法所稱
著作於著作完成時起,縱未申請著作權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是否申請著作
權登記,悉由申請人自行決定,先予敘明。至台端所詢寫了一本書,可否立即申請著
作權登記一節,如該書能獨立成一著作,雖僅於草稿階段尚未付印,亦可即時申請著
作權登記,其應附之著作樣本,則請將著作原稿影印、編列連續頁碼並裝訂成冊製作
之。
三、又關於申請著作權登記所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及應繳納之規費,茲檢送著
作權登記申請須知及著作權登記申請書各一份,請參考。
四、台端如尚有其他關於著作權法之疑義,歡迎洽詢本部著作權委員會為民服務專線,(
0二):三五六五五0五八。
五、隨文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及認識著作權各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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