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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第37條第 1項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3.06. (82)台內著字第82042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6日
主旨:貴公司函詢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
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
份,推定為未授權。」上述「授權」,即為私法之契約行為,因此,授權契約之內容
為何?自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貴公司所稱合約約定之內容為「本合約內錄製之
專輯其母帶國內外發行權永久歸屬甲方」,是否及於專輯中各首單曲之重製權與發行
權,請參考上述規定。
三、檢附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一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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