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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第 114條依修正原意是包括刑事處罰亦適用行為時之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3.15. (82)台內著字第8204856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15日
主旨:貴院函請釋示修正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依修正原意是包括刑事處罰亦適用行為時之
規定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臺(八十二)內著字第八一二九四五八號函諒達。
二、查著作權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著作權及製版權侵害之認定
及救濟,適用行為時之規定。」所稱「侵害之認定」係指其行為是否屬「侵害著作權
之行為」?所稱「侵害之救濟」係指侵害行為之民事救濟,均適用行為時著作權法之
規定。來函所稱「刑事處罰」究何所指尚欠明確,本部尚難據以函復,請本部職權依
刑法法理自行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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