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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接收廣播節目,有無涉及著作權問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3.18. 台內著字第820559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18日
按於公眾場所藉錄音機播放音樂著作之內容,係屬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九款所指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公開演出行為,本部八十一年十一
月二十日臺(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二0四二一號函,已有釋明。又公開播送係指基於公眾
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亦有規定。因此在公眾場所接收廣播節目,如僅為單純之接收訊息者,而
未再為上述公開演出、公開播送之行為或重製、改作、編輯、出租等行為,則並未涉及著作
權法之問題。又著作權侵害行為之認定係屬司法機關權責,有無涉及著作權侵害,係由司法
機關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內政部82.03.18. 臺內著字第八二0五五九八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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