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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鑑定中華電視公司製作之「舞在中國」舞蹈集,有無侵犯黃○華創作之「洛水女神(含 真善美企劃書)」文字著述著作權之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3.25. (82)台內著字第8205624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25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囑鑑定中華電視公司製作之「舞在中國」舞蹈集,有無侵犯黃○華創作之
       「洛水女神(含真善美企劃書)」文字著述著作權之處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八十二年三月五日北檢仁宙字第八八四三號函。
     二、所詢中華電視公司製作之「舞在中國」舞蹈集,有無侵害黃甫華創作之「洛水女神(
       含真善美企劃書)」文字著述著作權一案,事涉著作權侵害之認定,屬私權爭執,且
       本部既乏鑑定人才,又無鑑定設施,難以鑑定,尚請見諒;請本於職權調查並送學術
       專業機構鑑定(如附件,請參閱)。又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註冊)案,涉及是否抄
       襲重製之情事者,往例均送請學術專業機關鑑定,先予說明。
     三、另來函說明三「黃甫華認....,係音樂歌劇,非單純之舞蹈,有抄襲其真善美企劃書
       內企劃構想之處,....。」所述,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構想之表達方式,而
       非觀念、構想之本身,即言之,受著作權法保障者,為著作之內容,並不及於該著作
       內容所蘊含之觀念、構想。因之,所詢前揭「舞在中國」舞蹈集,有無抄襲真善美企
       劃書內企劃構想之處一節,是否有著作權之侵害,係屬私權爭執事項,仍請貴署本於
       職權調查認定之,併予說明。
     四、隨文檢還「洛水女神」、「真善美文化劇展企劃書」各乙份、「舞在中國」錄影帶乙
       捲,及原告(黃甫華)告訴狀影本乙份。並檢送本部八十二年二月廿六日臺(八十二
       )內著字第八二0四0 五一號函影本乙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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