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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著作發行日期之認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3.26. 台內著字第820663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3月26日
查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發行:指權利人重製並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
重製物。因此,視聽著作之發行,自應依上述規定加以認定之,與視聽著作有無取得行政院
新聞局核准發行之證明似無關聯。又若視聽著作之最初發行日期早於行政院新聞局核准發行
日期,是否有違反行政院新聞局所主管業務法令規定,應依行政院新聞局相關法令之規定加
以認定,併予敘明。(內政部82.03.26. 臺內著字第八二0六六三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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