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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國內第 4台業者,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保護之影片節目,再同步傳送 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發文機關:司法院刑事廳
    發文字號:司法院刑事廳 82.04.06. (82)廳刑一字第20390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6日
    主旨:關於國內第四台業者,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保護之影片節目,再同
       步傳送客戶收視之行為,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本院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貿(83)三發字第二00二六號函。二、本院意見:
      (一)衛星電視台播送之節目,有經鎖碼後始行播送者,亦有未經鎖碼者。前者之觀眾
         ,除備置收訊器(即俗稱之大小耳朵)外,尚須獲得授權,合法使用解碼器予以
         解碼後始得收視;後者,則凡於電訊所及之區域內,任何人均得利用收訊器自由
         收視。(二)衛星電視台之鎖碼節目,既僅提供予獲授權得以合法解碼之觀眾收
         視,國內第四台業者如未獲授權而以解碼器解碼後,擅自將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該
         節目傳送客戶觀賞,因非單純中繼衛星電視台之電訊,且其行為違反該電視台播
         送鎖碼節目之目的,可認為已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行為。
      (三)第四台業者如以俗稱之大小耳朵接收衛星電視台之未鎖碼節目後,再同步轉送至
         客戶處播映,因其僅係原電視台公開播送行為之中繼者,對於播送過程未予操控
         ,且並不違背該電視台希望任何人均得收視之播送目的,與上述情形不同,應無
         侵害著作權可言。本院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82)秘臺廳刑一字第一五一七五號
         致內政部函(如附件)所持見解,即以國內電視台及衛星電視台未經鎖碼之節目
         ,原供公眾接收為目的,自允許並希望任何人收視,以達到大眾傳播之目的,從
         而第四台將此部分節目予以同步傳送,應無侵害著作權可言,與本件所稱國內第
         四台業者未獲授權,擅自以解碼器由日本衛星接收有著作權之影片節目後,再轉
         播予客戶收視之行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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