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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螢幕內圖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4.7 台內著字第82069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7日
一、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
所稱著作亦有例示規定,因此,著作如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且無同法第九條所
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之情形,則著作於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又依著作權法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本部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00二號公
告之「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規定:「視聽著作:包
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
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二、臺端函詢電腦螢幕內之圖片能否依「視聽著作」取得著作權保護,請參酌前述規定認
定之,又如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非「表現系列影像」,則與「視聽著作」之規定,
尚屬有間,併予敘明。(內政部82.4.7臺內著字第八二0六九三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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