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著作權法條正公布後,應注意該法第11條關於著作權歸屬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2.04.10. (82)臺人政參字第094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10日
    主旨:各機關於著作權法條正公布後,應注意該法第十一條關於著作權歸屬問題,並依機關
       性質,自行採行適當之因應措施,請 查照轉知。
    說明:查著作權法已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布,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
       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
       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
       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準此,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所完成職務上「非公文
       」之著作,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則法人宜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受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之授權;或依上開第十一條
       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