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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條正公布後,應注意該法第11條關於著作權歸屬問題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2.04.10. (82)臺人政參字第094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10日
主旨:各機關於著作權法條正公布後,應注意該法第十一條關於著作權歸屬問題,並依機關
性質,自行採行適當之因應措施,請 查照轉知。
說明:查著作權法已於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布,該法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受雇人,在
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
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
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準此,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所完成職務上「非公文
」之著作,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則法人宜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
六條第一項受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之授權;或依上開第十一條
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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