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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准予登記之外國分公司是否係屬法人之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4.14. (82)台內著字第8277197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4月14日
    主旨:關於貴部准予登記之外國分公司是否係屬法人之疑義,請惠示卓見憑處。
    說明:
     一、按「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
       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
       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得
       為著作人者,僅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合先說明。
     二、按「外國公司非在其本國設立登記營業者,不得申請認許。非經認許給予認許證,並
       領有分公司執照者,不得在中國境內營業。」又「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其法律上權利
       義務及主管機關之管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國公司同」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一條
       、第三百七十五條分別著有明文。經依前述規定辦理認許並領有公司執照之外國分公
       司是否即係表示其為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是否可在我國境內以其登記之分公司名義辦
       理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之登記?滋有疑義?緣與貴管業務有關,敬請惠示卓見。
     三、本部受理香港開福口洋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申請「春之格」(美術著作)著作權登
       記案,前述疑義亟待明瞭。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份,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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