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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著作平面變立體有無重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5. 台內著字第821221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5日
一、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
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著有明文。且著作
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製成品本身並非著作權保護之對象,因此,將平面之圖形著作
轉變為立體形式,是否為上述「重製」?自須就該平面之圖形著作與轉變後之立體物
加以比較認定,如該立體物上所附著之圖形著作仍為平面之形式,而再現原圖形著作
內容時,即為平面之圖形著作之重複製作,應屬「重製」,如該立體物上並無平面圖
形之重現,則無重製問題。所詢依設計圖製成之抽屜把手,遭偽造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自需視該抽屜把手有無設計圖平面圖形著作之重現而定。如無,即無違反著作權法
之問題。
二、來函說明三所詢將偽造之抽屜把手置於桌、櫃之抽
屜上後予以拍攝製成目錄或作成廣告單,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乙節,查如該抽屜把手未
再現原圖形著作之內容,則抽屜把手為製成品,非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將之拍攝,
自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且拍攝而成之目錄或廣告單如合於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五款「攝影著作」之規定,則得依法取得攝影著作著作權之保護。(內政部82.6.5
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二一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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