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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附隨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錄音著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5. 台內著字第821351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5日
     一、查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本
       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經登
       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為一
       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又依同法第七十五條所
       為之登記,雖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果惟該第三人應限於主張未登記有法律上正當利益
       之人,例如雙重受讓人,並非泛指任何第三人。故本部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
       自行申報之事實,依法准予登記,非為著作權之取得要件故登記除上述著作權法第七
       十五條規定外僅有存證效力。因此本部核准著作權登記之函件及著作權登記簿謄本內
       均載明「本項登記悉依申請人之申報,如有權利爭執,應自負舉證責任。」先予陳明
       。
     二、另按「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
       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住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錄音著作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
       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臺(八十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00
       二號公告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二項第七款、第八款定有明文
       。貴公司所詢「影片有製作有關語音工程......、並無前往登記。那麼,還算不算構
       成或持有該影片之語音著作權?」乙節,其問題為何?尚有疑義,如係指影片聲音部
       分之著作權保護問題,則依上揭「視聽著作」或「錄音著作」之規定,附隨於視聽著
       作之聲音並不屬於錄音著作,應屬視聽著作之內容,而依「視聽著作」受著作權法之
       保護,毋庸著作權登記亦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內政部82.6.5臺內著字第八二
       一三五一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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