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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包裝盒應申請何項著作權保護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07. (82)台內著字第8213747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7日
主旨:台端檢送包裝盒樣本二份,函請釋示應申請何項著作權保護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申請函。
二、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
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有關著作之種類同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設有例示規定,且各該
款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臺(八一)內著字第八一八四00二號
公告在案。又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依著作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
條規定得申請著作權登記,復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受理登記:(一
)申請登記之標的不屬本法規定之著作。(二)依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登記著
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已消滅者。(三)著作依法應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
核准者。(四)著作經依法禁止出售或散布者。(五)申請登記之事項虛偽者。」著
作權法第七十七條著有明文。來函所詢所附包裝盒二份應申請何項著作權保護一節,
查該包裝盒樣本本身並非著作,而台端欲申請著作權登記之具體個案內容為何?是否
屬著作權法所定著作?本部無從瞭解,自難據所送包裝盒二份遽以認定台端應申請何
種類之著作權登記,請就台端欲申請登記之具體個案參考上述規定認定之。至申請著
作權登記所應檢送之著作樣本為何?隨文檢送著作權登記申請須知一份,請參考。
三、隨文檢還前述函所送包裝盒二份,並檢送著作權法、著作權法施行細則、著作權登記
申請書及相關書表各一份、認識著作權二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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