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契約如何訂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10. (82)台內著字第8214320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0日
    主旨:所詢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契約如何訂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一日函。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本法
       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
       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故所謂著作權人
       應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人,合先敘明。
     三、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
       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因此,
       依上述條文但書之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雙方得就著作人為誰予
       以約定,並非就著作權之歸屬加以約定。貴公司所附契約書中敘述「....同意其『著
       作權』皆歸屬於甲方(即貴公司)所有....」乙節,宜參考上述規定。至貴公司之「
       契約書,是將所有可能的內容都包含在內,不知這樣的內容,可行性如何」乙節,緣
       係屬私契約行為,本部礙難表示意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