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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觀念、構想非著作權法保障之標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11. 台內著字第821314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1日
     一、查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對本法所稱「著作」
       已有例示規定,故合於前揭規定且無同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情形,自屬
       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臺端所完成電腦程式及文件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請參考上述規定。又上述作品係臺端任職於國營事業機構所完成,如該作品係完成於
       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後,有關其著作權之歸屬疑義,本部八十一年十一月十七
       日臺(81)內著字第八一一八五八三號函說明三,已有釋明(如附件),請參閱。
     二、如依前揭函說明三,臺端所完成電腦程式及文件之著作權係由臺端享有,依臺端來函
       之說明,上述著作係利用原來的職務所設計之系統架構寫成,如臺端所利用者僅為該
       架構之觀念、構想,緣觀念、構想非著作權法保障之標的,則無利用他人著作之問題
       ;至如臺端所利用之架構非僅屬構想及觀念,而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即該架構
       業以右揭著作之表達方式呈現,例如計劃書、流程說明......等),且臺端非該架構
       著作之著作權人,則臺端所完成之電腦程式及文件即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事,如無著
       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規定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依法徵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後始得為之。(內政部 82.06.11.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一四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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