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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教學醫院有無第八十七條之一之適用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11. 台內著字第82127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1日
    按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
    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
    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規
    定利用之。」貴院既為國壹級教學醫院,且非以營利用目的,自有前揭條文之適用。又八十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部(82)內著字第八二七四八七0號公告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一定數量,其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
    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重製物者,以一份為限。」其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
    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之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以外之
    其他著作重製物者,以五份以下為限。」因此,貴院如欲適用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
    款之規定時,除應注意上述條文規定適用之要件外,仍應注意上述公告得輸入之數量,併予
    說明。(內政部82.6.11.內著字第八二一二七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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