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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法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11. (82)台內著字第821415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1日
主旨:所詢著作權法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五月十七日函。
二、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故
同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著作,無本法第九條所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情形者,縱未
經登記,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至本法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所定之著作權登記,
為一任意制,即申請著作權登記與否,全憑申請人之意思決定之,故本部受理著作權
登記,悉依申請人自行申報之事實登記,除依本法第七十五條各款所為之登記,於登
記後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外,僅有存證效力,故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取得之要件
。
三、另按「....三、著作依法受審查,而未經該管機關審查核准者。四、著作經依法禁止
出售或散布者,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雖規定主管機關應不受理登記,唯「
著作人」是否擁有著作權乙節,依前述說明著作權登記非著作權之取得要件,因此,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登記之「著作」,能否享有著作權,仍應依
本法認定之。
四、檢附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一冊,與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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