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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第 1次會議第16號提案有關涉
及行政院新聞局業務部分
發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82.06.11. 檢義經紀字第4162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1日
主旨:本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協調督導工作小組」第一次會議第十六
號提案有關涉及行政院新聞局業務部分,該局函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依行政院新聞局八十二年六月二日(82)聞法字第一0五0五號函辦理。
二、原函說明二如左:『本提案辦法二所謂「對於出版品是否為重製之爭執,請新聞局派
員鑑識。」乙節,因本局及地方新聞單位僅能就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在行政上作形式
之審查,至其是否涉及盜版或仿冒,本局及地方新聞單位人員並無此項辨識能力,常
須移請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簡稱基金會,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九
十五號三樓,電話:0二–二七一八–八八一八)或臺灣區視聽錄音工業同業公會(
簡稱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民權東路二段一一五號三樓,電話:0二–二五○四–
二四八八-九)審認。嗣後對於此類案件,如有疑義,建請逕行移請該基金會或同業
公會協助鑑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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