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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按圖施工將概念製成產品,非屬重製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18. 台內著字第821489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18日
    按「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
    形之重複製作。」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前段所明定。查該條款所指「其他方法」
    係指以與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等類似之方法而言。至按圖施工將概念製成
    產品應屬實施並非重製。又重製權係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之權利之一,製成品上再現著作內
    容,係屬重製之行為,惟該製成品既非著作自無重製權可言。再查行為如屬重製即非實施,
    如屬實施即非重製,來函所稱以實施美術著作平面圖形之方法透過實物製成品之製造而再現
    其著作內容一節,既云實施,又稱再現著作內容,究屬實施抑或重製,語意予盾,難以答復
    。(內政部82.6.18.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四八九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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