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美術、圖形著作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23. 台內著字第821525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3日
按「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
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著有明文。又美術著作是指利用色彩、明暗、線條、平面的或立體的
美術技巧,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圖形著作係利用圖之形狀,線條等製圖
技巧,以學術或技術之表現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至有關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
第四款美術著作及第六款圖形著作之著作例示內容亦經本部八十一年六月十日臺(81)內著
字第八一八四00號公告在案。查來函附件一所示圖樣是否屬著作權法所定著作?請參考上
述規定認定之,又臺瑞如欲申請著作權登記,其著作類別為何?亦請依其性質由申請人自行
決定。(內政部82.6.23.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五二五七號函)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