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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授權使用付費契約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28. (82)台內著字第821311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8日
    主旨:貴會與中華民國著作權人協會簽訂「音樂著作授權使用付費契約書」,請予維護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八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宜視真字第0六號函。
     二、來函說明二稱「著協」係民國七十五年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概括授權」之規定,
       經本部核准辦理音樂著作使用報酬的收取與分配的團體乙節與法理、事實有出入,本
       部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一0二二號函(如附件)已有澄清,其中
       說明二特請該會勿再強調該會係依舊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成立之團體。
     三、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財產權人自得依民法之規定授權他人代為行使權利,是以前
       揭「著協」如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自亦得代其行使權利,收受乃至分配使用報
       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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