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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所稱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意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28. 台內著字第82148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8日
按著作權法第七條第一項「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
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所謂「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係指「編輯著作」乃獨立於著
作之著作,其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而非附屬於原著作或所收編之著作;且依同法第七條
第二項「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之規定,「編輯著作」一旦
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時,對原著作或被收編著作的著作權亦不生影響。(內政部82.6
.28.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四八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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