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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立訓練機構是否屬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6.28. 台內著字第821539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8日
     一、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係指依據法律設立之教育機
       構而言,所詢「公立訓練機構」固屬廣義之教育機構,至於是否屬上述條文所定之教
       育機構,應視其組織是否依法律設立而定。
     二、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及編輯其著作之權利。
       所詢「隸屬於行政機關之訓練機構,擬彙編「講座」授課教材成冊」乙節,似涉及重
       製及編輯行為,查如無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六十五條規定合理利用之情形,自應依
       同法第三十七條定徵得原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而上述行為似與
       同法第四十七條所定合理利用之行為有別。
     三、按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之行為,係屬私契約行為,雙方如有爭議
       ,自應依民法規定,探求雙方當事人真意而定。隸屬於行政機關之訓練機構,雖曾於
       事前徵得講座之同意,將其著作作為學員教材,並酌給撰稿費,唯此是否含有將其著
       作彙編成冊之同意在內?自亦應依雙方當事人訂約時意思表示之真意而定。(內政部
       82.6.28.臺內著字第八二一五三九七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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