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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鴻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印地安女孩」美術著作(雕塑)著作權之有效權力範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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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29. (82)台內著字第82156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29日
主旨:台端代理鴻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印地安女孩」(臺內著字第九七七六號著作權執
照)美術著作(雕塑)著作權之有效權力範圍為何?函請釋示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八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函。
二、按「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所明定。前述「印地安女
孩」著作,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者為該著作,前經本部八十
二年六月七日臺(82)內著字第八二一三三五三號函復在案。至所稱「著作權人於做
成實體物時卻是包含一可配合『印地安女孩』雕塑的身軀部位,使其構成一完整雕塑
物」一節,該「實體物」與「雕塑物」名詞既不相同顯有差異,究其真實情形為何不
明?至來函所詢「做成實體,卻是包含一可配合『印地安女孩』雕塑圖形的身軀部位
....有人以前述相同或近似的完整「印地安女孩」雕塑物販售,是否已侵害著作人之
著作權?或僅是局部侵害?」一節事涉著作權侵害之認定,應於發生私權爭執時由司
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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