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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公開播映」、「公開播放」及「公開播送」三個著作權法相關名詞之異同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30. (82)台內著字第8216269號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30日
    主旨:承詢「公開播映」、「公開播放」及「公開播送」三個著作權法相關名詞之異同,復
       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八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函。
     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
       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同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
       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第八款
       所稱之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之場所包括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
       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查著作權法並無
       「公開播映、公開播放」等用詞,所詢如係指「公開上映」與「公開播送」之定義及
       區別,則請參考上述規定。又著作權法第三條對該法用詞定義均有規定,「公開播送
       」與「公開上映」之定義並不相同,故於使用時,請配合法定用詞予以使用,以免產
       生混淆,影響權益,併予敘明。
     三、檢送著作權法暨其施行細則,與認識著作權第二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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