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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覽車放映錄影帶是否為公開上映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82.06.30. 台內著字第821686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2年6月30日
一、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
影像之方法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同條第一項第四款
又規定,「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在家庭及其家居生活以外聚集多數人
之場所之人,亦屬之。」,同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前項第八款所稱之現場或現場
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
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二、所詢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
所裝之閉路電視放映設備,放映向合法商店所租用依法出版之錄影節目帶,提供租用
車輛乘客觀賞,係屬前述「公開上映」之行為,除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外
,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因此,遊覽車客運業利用車廂內所
裝閉路電視放映設備,公開上映錄影節目帶,所放映者雖為向合法商店所租用依法出
版之錄影節目帶,唯仍應注意該錄影帶有無「公開上映」之授權。又是否構成侵害著
作權之行為,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視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併予敘明。(
內政部 82.06.30.臺內著字第八二一六八六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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